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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这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作者:admin 点击:3030次 日期:2016-10-13 [] [] []

全面推进“五证合一”,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确保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根据通知,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驾考新规实行,学费先学后付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大纲对部分车型的培训学时、驾考费用收费模式、培训里程等作出新调整。


新大纲规定,C1证和C2证的总学时分别为62学时和60学时,均比原来的要求少了10多个学时。每学时为60分钟,其中有效教学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每个学员课堂学习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每天均不得超过4学时。


10月1日起驾考将施行“先培训后付费”模式。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前不交任何费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并通过报名平台成功报名后,再选择班别并缴费。驾驶培训收费项目被分为5大类,分别是相关服务费用(包含教材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理论知识培训费、驾驶模拟培训费、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道路驾驶训练等。其中,后三项收费又细分为普通时段、高峰时段和节假日时段三类,分别标明学时单价,按时段付费。此外,新大纲还指出,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科目二和科目三可以一起考。



微信朋友圈等电子数据可做刑案证据



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旨在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如何界定“电子数据”的范围?


除了朋友圈“入围”,《规定》提到的电子数据还包含哪些种类?文件显示,电子数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对于提取数据的操作,《规定》显示,司法机关提取电子数据应该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为准则,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这次发文只是一个司法解释,尽管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三家联合共同作出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且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程序。“由此可以看到,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收集电子数据时,必须围绕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展开,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既不应收集也不应要求提供;对已经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电子数据既要注意保护公民隐私也要及时归还或者消除。”


文件显示,该规定出台旨在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电子数据”如何提取?


《规定》显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而在收集、提取过程中,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同时,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规定》同时提到,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网络远程勘验”如何依法操作?


《规定》显示,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对远程计算机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但必须依法获得批准。那么它的执行流程是什么哪?范围如何界定?中国公安大学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魏永忠告诉记者,2012年12月3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五十九条指出,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法律规范对举证的合法性都做出规制,但在实践中依然会出现非法取证现象发生,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证据合法性加大审查力度,严控证据可信度,严把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内容、取证手段合法性关口,防止非法取证和任意冒犯隐私权现象发生。”


魏永忠表示, “两高一部”发文规范刑案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相关问题,使得《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有关问题更加明确、细化,具有司法实践的操作意义,也规制了刑事案件办理中对于电子数据形式、内容、认定及采信等问题认识,也利于新形势下侦破和打击高发性的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犯罪。“当前,对一线办案民警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两点:一是提升电子取证依法依规意识;二是提升电子取证效度和信度。”


洪道德告诉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在侦查一章中增加了一节“技术侦查措施”,下设五条十一款;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分别作了进一步规定,前者有十一条二十三款,后者有五条十款。这些规定在运用特殊手段收集电子数据中同样适用。



10月1日起离婚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



最高法新修订的《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也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


此次修订,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包括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均纳入公开范围。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在现行规定中不予公开,而最新规定要求,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


同时新规明确列出了5种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以及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截至8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中国裁判文书网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三年前,被视为推进司法公开的一大举措,但随着越来越多裁判文书被挂到网上,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亟待进一步厘清,何时公布、如何公布等细节也需进一步规范。昨天最高法发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7个工作日内要上网,离婚案件等裁判文书不予公布。

新规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的范围。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学文表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这将从制度层面确保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不留死角。


根据新规,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包括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均纳入公开范围。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在现行规定中不予公开,而最新规定要求,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


新规明确列出了5种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以及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通过关键词检索发现,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案件名称含有“离婚”的裁判文书有60余万条,涉及“婚姻”的也有30余万条,且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隐名,很多涉及婚内出轨、财产纠纷等内容。但从今年10月1日起,此类文书将不再上网。有律师认为,这一修订更多地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公开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可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很大伤害,毕竟每个离婚案件或未成年人案件中都有一些不与人言的“秘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适当保护,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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