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Information
法制时事
新法速递
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点击:3259次 日期:2016-09-28 [] [] []

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考核主体

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对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进行指导、监督。

各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年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上一执业年度是自上年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起至本次考核工作开始为止,一年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三条 考核时间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每年的2月至4月集中进行。

第四条 考核对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是成为本省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或因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考核规则》的规定组织本所考核工作,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采取召开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工作总结、查阅律师工作记录和案卷档案、走访办案部门和当事人、进行律师办案质量跟踪评查等方式。

经过评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本人填写的《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出具考核意见,交由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本人不签署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作出说明并形成意见。考核意见根据《考核规则》的规定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于每年2月20日前将考核材料上报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

第六条 考核评定内容和标准

除《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还应当考查律师接受省、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的情况。

(一)律师参加教育培训(包括省律师协会规定的网络在线培训)达到律师协会规定学时的符合“称职”标准;

(二)律师参加教育培训(包括省律师协会规定的网络在线培训)达到律师协会规定学时60%的符合“基本称职”标准;

(三)律师参加教育培训(包括省律师协会规定的网络在线培训)未达到律师协会规定学时60%的为“不称职”标准。

律师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网络在线学习情况,由省律师协会于每年1月30日前提供。

第七条 提交材料内容

执业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包括参加教育培训完成情况、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交纳会费义务等;

(四)上一年度业务和收入情况说明;

(五)律师学历、学位、职称、政治面貌等发生变化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参加考核但属于不接受考核等次评定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律师协会考核程序及公示

各州(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机构,根据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材料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完成本区域内律师年度考核后,各州(市)律师协会于3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的电子版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在“云南省律师协会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已建立网站的律师协会同时将考核结果在本协会网站公示。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以同样的方式同期公示。

公示结束后,各州(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于3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及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二)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第十条 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根据地域和级别管辖的原则报主管律师协会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情况汇总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律师协会于每年的4月10日前将《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及情况总结报省律师协会,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省律师协会将汇总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下一篇: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